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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真的很难过呀!”致远像个孩子似地耍赖,不知是真的需要,还是苦肉计:瑞玲好为难,今天她真的很想休息,可是拒绝丈夫又于心不忍。
夫妻做爱是义务还是权利?
“到底,夫妻做爱是义务还是权利?”
瑞玲心中忽然浮起这个问号。
夫妻双方做爱的频率“要求”不一致,应该怎么办呢?
如果夫妻之间有行房的“义务”,那么相对地就是有要求做爱的“权利”,更重要的是有“拒绝”做爱的“权利”罗?
夫妻做爱不是义务。如果做爱只是义务,那么夫妻做爱就容易流于“例行公事”了。
某医学院一位姓文的医师指出,婚内性生活趋于平淡,可说是人类行为的常态。面临这种趋势,许多夫妻会采取某些相应行为,以增加性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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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医师认为,如果因“平淡化”意味着婚内性生活的不协调,则属异常的质变;此时夫妻双方若不能坦然面对问题,互相沟通与调适,则平淡化的现象将可能成为婚变的警号。
“婚内性生活不协调,如果因‘平淡化’所引起,则设法培养婚内生活情趣。学习推陈出新的性爱艺术,例如换一套性感睡衣,偶尔到外面过夜或者尝试一下小别胜新婚。现代人为了‘拯救’平淡的性生活,各有各的办法。”文医师说。
然而对于不是忧虑性生活“平淡化”,却是受不了“高潮迭起”做爱“频繁化”的一方,是否有拒绝的权利呢?
夫妻双方对行房“频率”需求不同,实在不能归咎与怪责配偶的不是。如果妻子有拒绝做爱的权利,相对地丈夫也有“要求”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