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的字面意思看起来好像很清晰,指的是”同意发生性行为“,但在实际生活中的不同情境下好像又不止这么简单。
在“性同意”的概念以及认定方式上,一直以来都存在许多争论,单是“如何才能算作为同意”都非常难以界定,各个国家在法律方面对其的定义也有所不同。
我只能从个人角度去聊一聊我对于“性同意”的理解。
关于“同意”一词,我比较倾向于哲学家卡罗尔·帕特曼曾经提出的:“只有在可能拒绝的情况下,同意才能作为一个概念存在”。
把这句话引入到“性同意”一词中来理解,也就是说:
只有在没有任何形式的威胁以及强迫的前提下,在双方意识都清楚的前提下,权力对等的前提下,我们才能去谈论对于性行为的同意与否。
这时候,两个人对于双方要一起参与完成的性行为达成一致的意见,同时性主动的一方也获得了另一方主观意愿上的许可之后,便可进行。
比如喝醉酒之后在神智不清的情况下同意了对方的性请求,或者被他人用一些条件威胁后同意发生性行为,欺骗诱导下同意发生性行为,这些都不能算作是真正意义上的“同意”,而是性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