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大“垃圾”食品及其危害
(一)油炸类食品,主要危害是:
1、油炸淀粉导致心血管疾病;
2、、含致癌物质;
3、破坏维生素,使蛋白质变性。
(二)腌制类食品,主要危害是:
1、导致高血压,肾负担过重,导致鼻咽癌;
2、影响粘膜系统(对肠胃有害);
3、易得溃疡和发炎。
(三)加工类肉食品(肉干、肉松、香肠等),主要危害是:
1、含三大致癌物质之一:亚硝酸盐(防腐和显色作用);
2、含大量防腐剂,加重肝脏负担。
(四)饼干类食品(不含低温烘烤和全麦饼干),主要危害是:
1、食用香精和色素过多对肝脏功能造成负担;
2、严重破坏维生素;3、热量过多、营养成分低。
(五)汽水、可乐类食品,主要危害是:
1、含磷酸、碳酸,会带走体内大量的钙;
2、含糖量过高,喝后有饱胀感,影响正餐。
(六)方便类食品(主要指方便面和膨化食品),主要危害是:
1、盐分过高,含防腐剂、香精,损肝;
2、只有热量,没有营养。
(七)罐头类食品(包括鱼肉类和水果类),主要危害是:
1、破坏维生素,使蛋白质变性;2、热量过多,营养成分低。
(八)话梅蜜饯类食品(果脯),主要危害是:
1、含三大致癌物质之一:亚硝酸盐;
2、盐分过高,含防腐剂、香精,损肝。
(九)冷冻甜品类食品(冰淇淋、冰棒和各种雪糕),主要危害是:
1、含奶油极易引起肥胖;
2、含糖量过高影响正餐。
(十)烧烤类食品,主要危害是:
1、含大量“三苯四丙吡”(三大致癌物质之首);
2、1只烤鸡腿=60支烟的毒性;
3、导致蛋白质炭化变性,加重肾脏、肝脏负担。
三、学会法律保护
经营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销售明知是过期、变质、掺假、掺杂、假冒伪劣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经营者除接受工商部门的处罚外,消费者可以依据《食品安全法》,要求经营者支付10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如消费者购买了一袋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奶粉,支付的价款是15元,那么在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情况下,消费者有权向经营者要求10倍价款的赔偿,即为150元的惩罚性赔偿。因此,如果您购买的食品是过期变质、假冒伪劣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可以就近到辖区工商所、消费者协会或分会、消费维权投诉站、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联络站举报、投诉或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