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很多网友的回复,都说她没有动手杀人,属于从犯,不会判处死刑!!这里我想说一下,很多网友对法律的规定的主犯和从犯以及共同犯罪理解有误差!
法律依据:《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本案中,两人职责明确,劳荣枝负责引诱拐带男性受害者去指定地点,然后,和男友采取暴力胁迫方式抢劫他人财物并于事成后杀人灭迹!也就是1 1=2。只有一个1成不了2两个1缺一不可!
再给网友打个最简单明了的例子,以前我接触过一起强奸罪!男方因为女方没有生育能力,而打起了女方妹妹的主意,女方知道后没有阻拦,而是把妹妹骗到家里,把妹妹摁倒床上,男方直接提枪上阵了!此案中,女方没有爽,而男方爽了!法律怎么判的呢?男女双方都是强奸罪被批捕。十年有期徒刑!他们夫妻双方符合强奸罪的共同犯罪!和我们讨论的案件属性如出一辙!!
还有很多人说,她已经跑了20年了,这20年不容易,可以为自己当初的罪行赎罪了!我只能说,这是屁话!她跑20年和故意杀人的构成没有因果关系!她的逃跑,是杀人之后有因果关系!她的逃跑是因为要躲避法律的制裁,而不是要赎罪!
还有人说法律的追溯期是20年,已经超过追诉时效!这个说法也是错误的。法律规定,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超过上述期限,追诉时效即告终止,不再追诉。追诉时效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也就是说,她杀人之后,司法机关一直没有发现她的杀人行为,20年以后,法律不再处罚她。可是本案中,司法机关一直没有取消对她的通缉,也就不存在时效的说法!!
冥冥之中自有天意!人必须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人在做,天在看!做了,就要承担!法律是严肃的。不会因为她长得好看就不处罚她!我相信,很多网友,是因为她的脸而感觉杀了可惜的,而没有考虑她做的事,七八条人命呀,从很多人眼里竟然比不上一张长得好看点的脸!悲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