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杀熟”从2018年开始被媒体广泛报道。据了解,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网络购物、交通出行、旅游住宿、订餐外卖、网络游戏等生活消费领域都出现了大型平台企业。这些平台通过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手段为消费者提供了更丰富的产品或服务的同时,也存在一些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
前不久,某外卖平台被曝出会员的配送费比非会员贵,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的业内人士认为,“大数据杀熟”在本质上是一种差异化定价行为。考虑到不同的交易成本,差异化定价本来属于企业经营自由的范围,但任何自由都有限度,一旦差异化定价的自由超过了一定的限度,就会变成违法行为。
《法治日报》记者发现,除了外卖平台,其他电商平台也存在“大数据杀熟”的现象。
2020年11月,来自北京的韩女士在某电商平台购物,下单时使用了自己经常用的账号,价格显示为122元,结账时使用了不常用的账号,发现竟然便宜了25元,原来该电商平台在普通账号的界面上多出了一张“满69元减25元的优惠券”。
来自辽宁的朱女士经常使用某打车软件,她发现自己每次打车的费用比新用户要贵几元钱。“我们其实都知道平台这么做的逻辑,老客户对品牌、平台有了忠诚度,可以暗中薅羊毛。而对于新用户,可以先给点甜头,然后发展成老客户,再暗中薅羊毛。”朱女士说。
所谓“大数据杀熟”,是指同样的商品或服务,老客户看到的价格反而比新客户贵出许多,经营者运用大数据收集消费者的信息,分析其消费偏好、习惯,将同一产品或服务以不同的价格卖给不同的消费者,从而获取更多的利益。2020年11月1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起草的《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将“大数据杀熟”定义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差别待遇。
采访中,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法律系主任郑宁认为,“大数据杀熟”主要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此外,各大平台是通过大数据收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从而推测出消费者的消费偏好,如果不符合知情—同意原则,则可能涉嫌侵害个人信息权益。“‘大数据杀熟’对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市场秩序具有破坏效应,可能引发社会信任危机。”
在上海恒衍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艳辉看来,“大数据杀熟”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了消费者享有知情权,即“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让经营者提供价格情况,当然也包括差异化定价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