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笞杖改用竹板。“板子”用小竹板,大头儿阔一寸五分,小头儿阔一寸,重不过一斤半。“杖”用大竹板,大头儿阔二寸,小头儿阔一寸五分,重不过二斤。笞杖均五尺五寸长。笞杖刑具一律用刑部颁发的模具校勘,并不得有竹节儿铁钉等异物。
二、杖刑不是刑罚而是刑讯
笞杖二刑与徒刑、流刑、死刑一样是刑罚种类,即指官府依据律文所判决的惩罚措施。臀受笞杖本身就是服刑,打完即为刑满。值得注意的是,常人总把刑罚笞杖与审案时的“讯杖”相混淆。所谓讯杖是指对嫌疑人犯施行的刑讯措施,目的是为了获得人犯亲口供述。“讯杖”虽然也是打板子,但它是在审讯阶段,笞杖二刑是在服刑阶段,二者性质完全不同。“讯杖”类似于现代仍未消失的刑讯逼供,即对未决人犯施以暴力或变相暴力以获取口供。明清两朝对于“讯杖”均做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