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专家的意见,在2003年草拟特别法庭条令时得以体现。当时美方建议,条令最好不要设置死刑,放萨达姆一马,以获取联合国与英国对审判的支持。可是,这一提议,遭到了伊方法律人员的联合反对。
根据迈克•沙夫先生的回忆,伊方当时列出了四条理由:其一,伊拉克是拥有人类最早成文法律《汉穆拉比法典》的伟大国家,死刑自古有之,没必要为照顾别人情绪废弃传统;其二,不杀萨达姆,难以祛除国内平民对“暴政重返”的畏惧之心;其三,对危害人类的严重罪行判处死刑,并不违反国际法,否则,就难以解释当年国际法庭处决纳粹、日本战犯的正当性;最后,不杀萨达姆,有可能重演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因“罪责不均衡”产生的矛盾,在卢旺达,由于国际法庭禁用死刑,导致种族屠杀的决策、指挥者们只被处以监禁,下级官员们却因在规定有死刑的国内法庭审判,而被大批处决。主犯不伏法,下属却遭殃,这样难以服众。
上述立场,其实也代表了特别法庭法官们的想法,那就是,以死刑作为暴政的终结,以公平、公正、公开的审判,作为专制与法治的分水岭。问题是,伊拉克现任当权者与法官们,过去都是政治迫害的对象,从情感上来说,把萨达姆绞死100次都不算过分。而这种情感色彩,在审判前已多次流露,甚至引发国际人权组织对审判公正性的疑虑。
审判前,美国最终改变立场,尊重了伊拉克法官设置死刑的选择,原因之一,也是由于当时伊拉克局势尚在好转之中。可是,对老萨生死起决定作用的,绝不是情感与法律,而是政治利益的权衡。是否判处死刑,对决策者就像一次赌博,不到最后一刻,成本与收益根本无法计算。决策得当,则会一劳永逸地消除隐患,曝光罪行,安抚民众,打击抵抗者士气。决策不力,则可能为前统治者挂上“烈士”光环,扩散仇恨,滋生反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