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个“有关部门”对“广东警方在2013年年底抓捕潘维曦归案”不满?干预新中国大厦案,“想大事化小”的“高层”有多高?这是我作为旁观者关心的问题。我想,这也说明中办、国办3月30日所发《规定》,定是有针对性和必要性的。
“新中国大厦”案因何人干预而“烂尾”
鄢烈山
3月30日,中办、国办颁布《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意欲在权与法之间立起一道“防火墙”,干预司法的领导干部可能丢“纱帽”乃至被追究刑责。有人担心这项大得人心的规定是屠龙之术,所谓“全程留痕有据可查”是要人去留去可查的呀!3月31日“中国网”上有篇评论,《记录“领导干预司法”需要勇气与技巧》,表露的就是这种担心。
也是3月30日这一天面市的《财经》杂志,刊发了长篇调查报道《新中国大厦“红与黑”》。提要说:
广州最大非法集资案的嫌疑犯潘维曦,在潜逃与被通缉的十余年里,左手牵“红”,右手染“黑”,居然以在逃之身,通过“遥控”涉案的新中国大厦谋取巨额利益。
其实,此案始于1999年,广州爆发150亿元非法集资大案,牵涉其中的潘维曦携7亿多港元一跑了之,尚未封顶的新中国大厦由此烂尾。《财经》杂志早就关注此案,并于2002年第23期就发表过《150亿吸储巨案》。这并没有影响潘维曦住在香港的豪宅里,遥控“新中国大厦”而敛财。
2013年底,潘维曦被广州警方,从香港缉拿归案。《南方都市报》曾于当年12月16日发表长篇报道《眼看它起高楼眼看它烂尾了……》http://paper.oeeee.com/nis/201312/16/15367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