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跪狗”即“狗吃人”而乃民族与法律之奇辱与“贵族”之邪恶真面目也 editor由于几近吉尼斯之最的贫富悬殊与贵族集团以奴役、豢养动物为乐的变态、犯罪心灵,实属西洋资产阶级腐朽生活方式的“宠物”便在曾经的礼义文明之邦泛滥成灾,近来“人跪狗”丑闻更屡见报端,而野生动物因此所遭受的屠杀与囚禁尤丧尽天良,其元凶则正是每一饲养者。 据悉,“人跪狗”丑剧几无不以下跪者赔钱了事,愚以为此不啻于人类的耻辱与法律的悲哀。 须知,任何司机皆不可能故意撞死哪怕一只小猫以致“无事生非,自取其辱”,被撞者是狗而不是人此一铁证表明其主人约束不当从而使之失去控制,因而“事故”的责任全然属于狗主人而与司机毫无干系。 纵无明文规定,“宠物”亦显系“自娱自慰”而不容其于公共场所大行其道以免给任何人带来不悦,更不得以其向路人炫耀、“示威”——除非在其必经之路且与主人形影不离。
以此观之,携狗逍遥即为某种程度上危害公共安全、秩序与利益的“不法”行为,狗占车道更无疑须以“阻碍交通”视之,狗主人绝对难逃承担为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的责任。 至此显见不争者在于,狗遭车撞纯属咎由自取、死有余辜,狗主人反而必须向司机同志道歉、赔钱、驱鬼(动物死于车轮乃不少司机的不祥之兆)以“压惊”与逢凶化吉,故岂有“人跪狗”之类颠倒是非、助纣为虐的强盗逻辑呢? 退而言之,即便司机有辜,亦只可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之。“人跪狗”实即将人贬为犬子而堪称人之为人的奇耻大辱(惟有孝子才会跪拜于父母灵前),这无异于最严重玷辱人权与尊严的“犯罪”行为,狗主人起码得为此付出巨额精神赔偿费,否则未免令国人痛发“人不如狗”的悲叹,狗主人们尤将肆无忌惮从而制造更多悲剧且激化贫富分裂、仇恨与对抗而危及社会和谐与长治久安。 “人跪狗”使得人类尊严荡然无存而不啻于“狗吃人”,其较之“朱门酒肉臭,路有冻死骨”尤为不义——冻死者至少得免“宠物狗”及其主人之羞辱而享有最后一丝尊严——而难免天怒人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