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对派的焦点集中在提名委员会的规定。他们提出了一个所谓符合国际标准的“公民提名”候选人方案。是否有这样的“国际标准”呢?还确实有一个《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这个公约的第25条规定了选举权。但据认为,由于世界各国关于公民权利、选举制度等方面的法规各有差异,这个公约并非必须实施。联合国的有关文件也指出了这一点,大意是不要求世界各国采取相同的政治体制和选举规则,各国可以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予以规定。而中国香港《基本法》第45条已有明确规定:行政长官由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选举产生。另一方面的事实是,就是大多数西方国家,也没有采用这种“公民提名”候选人的普选方案。
因此,香港反对派这个违犯基本法的“公民提名”候选人方案不可能被中央政府接受。有些反对派立法会议员已经声言会抵制包含提名委员会的特首普选办法修正案!按此推测,这个修正案在立法会达不到三分之二多数支持的可能性是存在的,2017年首次实现一人一票普选香港特首的目标成为泡影的可能也是存在的。而中央政府不可能突破《基本法》,又没有太多宽容空间,特别是在人大常委会已经通过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前提下,不难理解,普选的前景取决于反对派!
显然,从1200人的选举委员会选举,到五百余万人一人一票的普选,已经是一个很大进步!更不必提英国人统治的百年间根本就没有任何选举。反对派为何还要坚持一个明知没有任何可行性、又违犯《基本法》的“公民提名”候选人方案呢?甚至要挟实施不会给任何一方带来好处、只会损害所有港人利益的“占中”计划呢?一种看法认为,他们追求民主的权利值得肯定;另有观点则认为,这是被惯坏的孩子不知天高地厚;还有人相信,这就是茶杯里的风波,不必太当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