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14年8月31日,12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
3】特区政府近期启动第二轮公众咨询,就修改《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征求公众意见。特首于明年首季向香港立法会提交经征求意见后形成的2017年特首普选办法修正案。
4】特首普选办法修正案,须经香港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批。
5】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修正案。
6】按上届选举委员会的人数、构成和产生办法规定,香港特区组成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1200人提名委员会。
7】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产生2~3名行政长官候选人。每名候选人均须获全体委员半数以上支持。
8】2017年,香港五百余万符合法定资格的选民,采用一人一票普选的办法民主选举香港第五届行政长官。
9】行政长官人选经普选产生后,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到目前为止,还只完成前两大步。而问题的关键是第4】步!即2017年特首普选办法修正案须经香港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一旦这个修正案在立法会未达三分之二多数支持,而胎死腹中,按人大常委会的规定,特首选举将继续适用上一任特首的产生办法,即不实行普选,而由1200人组成的选举委员会投票选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