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面前,上至总统、执政党,下到一无所有的普通百姓,人人平等。
一个成熟的法治社会,具备精神和制度两方面的因素:
法治的精神因素,主要是指整个社会对宪法至上、法律至上地位普遍认同和坚决的支持,养成了自觉遵守和按照法律法规解决纠纷的习惯和意识;另一方面,在民主的法治社会,稳定的法律和法规通过规范的民主程序产生和制订出来后,在执行的过程中,同时受到全社会舆论和有效制度的公开监督。
在这样的社会中,宪法和法律就是国王,就是皇帝,金法玉言,一宪九鼎。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法治作为一种治国的基本规则,要求法律成为社会主体成员的普遍守则,要求包括政府公务人员在内的一切公民依法办事,任何政治权力不得私人占有。法治在政治上是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和对政府、政党及一切政治权力的限制。法治是人民民主权力的制度化、法律化。法律是否至上,特别是权力的运行有没有纳入法律设定的轨道,是区分法治与非法治的主要标志。
实现法治,立法机关就要依宪立法,行政机关就要依法行政,司法机关就要依法审判,执政党就要依法执政。
法治强调的是“法律至上”的思想。法治思想的根源是民主,是人民通过民主程序创造了法,法律旨在保护公民的自由。依法治国要求:一是对国家法律规定“不允许”即为禁止,强调国家必须依法履行职能;二是对公民“法不禁止”即为允许,强调是保护公民的自由。法治强调法在调整各种关系中的正当性。依法行政就是,由法律给行政机关的权力划出严格的界线,任何行政机关和行政官员都不得越界行政。如果越界,就要受到追究和惩处。
在法治社会,不存在对于任何个人或政党政治上的的盲目崇拜,只存在对宪法和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法律的无条件崇拜。2018,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