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江南都市报》报道:记者走访了象山路,叠山路多家家政服务公司。在叠山路旁一小巷子内,一家没有任何标志的中介公司工作人员见记者找保姆,热情地推介,只做一般家务的保姆月工资在600元左右,像这种“陪床保姆”因为“工作特殊”,月工资要高出许多,一般在1200元至1500元之间。在对5家家政和中介公司调查后,记者发现其中提供“陪床保姆”的有3家,另外一家家政公司默许介绍“陪床保姆”,一家家政负责人表示听说过“陪床保姆”。当地老龄委:“陪床保姆”挑衅社会公德。有法律人士认为,如果是双方自愿生活在一起的话,就属于“非婚同居”。有社会学家认为:“同窗保姆”不符合主流道德观念。 “陪床保姆”难道仅仅是你情我愿的“同居”行为?怎么还成了“非婚同居”?为什么这些“陪睡保姆”不是长久的和某一位男人同居?为什么双方情愿地“性行为”还要付出高昂的“报酬”?
一个上了年纪的女人和一个上了年纪的老男人没有任何感情却在一张床上“做戏”,这是道德问题吗?如果这样的话,明天很多的年轻人都这么做。然后说,这是“陪床保姆”。这样一来,岂不是所有的“妓女”不是要合法化了吗? 近期,不断有媒体报道在全国各个城市有“同床保姆”现象。一些人从老年人或者单身男人的生理需求上大谈“同床保姆”的合理、合法性。甚至有些地方要出台政策允许“同床保姆”照顾孤寡男性老人。这简直是“无法无天”。女保姆由提供家务劳动到陪男主人“睡觉”,似乎是一种特殊服务。本质是男主人长期雇用的“性伴侣”。这种“性伴侣”是有偿的“性交易”。有偿的“性交易”在法律上除了用“卖淫”来定性外,再无别的合法字眼来形容。 今天有人能借口中老年男人孤单,找个女保姆“同床”共眠照顾生活便利合理合法。明天这些人都能延伸到所有的男人或者女人,发展下去不是要纵容“卖淫嫖娼”合法化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