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元。有了第二个要求,从通常的情理来看,从讨价还价的角度看,第一个要求和第三个要求都是不合理的。此拆迁户确实是个“钉子户”
当然广州的这个拆迁户过分要求的背后也有自己的逻辑:当年他们全家选择了农转非,享受不到现在农村非常良好的福利待遇了,他们想让国家重新安置,同时地铁公司付出更多的货币补偿。国家福利和市场补偿的双重思维在这个拆迁户头脑中盘旋,让他开出了一个不理性的价格,但法治框架下的市场一定是理性的,过分的要求自然被修正。经历艰苦的谈判后,此拆迁户现在已经说,他已经不奢望第一个和第三个要求了。
《物权法》明确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守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这一规定体现了对不同物权主体实行平等保护的原则。拆迁户在保护自己权益的时候,提出过分的要求并没有成为过分的事实,开发商同样会产生过分的欲望,法治框架下的市场会修正双方的要求与欲望。
拆迁户用“过分”的要求保护着自己的权益,法治环境中的市场化博弈让开发商也在进步。地铁公司没有因为他们所修建的公共设施,而直接利用政府的行政手段或者其它非正常的手段去损害拆迁户的合法权益,而是将明挖改为暗挖,付出了更多的人力成本,甚至专门购进了一台一千多万的设备。这本身是一种进步,是对《物权法》的贯彻和落实,是对法治精神的尊重。
广州拆迁户同地铁公司的谈判仍在继续中,在法治的环境中,在法治的精神下,双方都在进步。在他们进步的同时,我们是否也应该考虑去除“钉子户“等带有歧视色彩的称呼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