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定于12月11日上午在丰台区人民法院开庭,但出版社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原告在起诉中提到的出版社地址为老地址,出版社已经搬迁,不在丰台区,所以丰台区人民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
2012年11月22日,孔方律师表示将在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2013年年初,海淀区东升人民法院受理此案。一直到2013年5月这半年期间,先后三次去法院交换证据和相关的材料。然后是漫长的等待。
法院的工作效率颇高,又过了大半年,2013年12月31日,孔庆东起诉我与中国财富出版侵犯其名誉权案,在海淀东升人民法庭进行了正式审理。双方主要围绕着《孔庆东现象批判》的文本,以及此书出版后是否使原告的名誉降低等问题进行辩论。在法庭上,我方律师陈述了我写作这本书的初始目的,针对原告方提供的“证据”一一进行辩驳。庭审持续了三个半小时,详细经过不再赘述。
2014年3月29日,海淀区东升人民法院宣判:由于在用词上某些地方超出了“正常批判”的范围,法院判定我与中国财富出版社赔偿孔庆东5000元。法院认为,书中不存在诽谤,也非价值观之争,而是如何界定正常的文艺批评界限的问题。何谓“正常”?法院没有给出一个“正常”的标准。有的人认为法院做文艺法官,并不是很恰当,建议我上诉。我跟律师商量,认为我们已经捍卫了我们想捍卫的东西,上诉已经没有任何意义。至此,持续差不多两年的应诉结束。
实际上,《孔庆东现象批判》有没有侮辱孔庆东以及侵犯其名誉权,只要读过这本书的人,在无偏见的情况下都能做出客观评判。不管结果会怎样,都无法改变我的想法和我写这本书的初衷。我从未后悔过,再选择一次,我依然会坚持写这本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