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值得注意的问题。
毕竟一个副省长控制着检察院和法院的财政拨款、人事任命、信访考核等诸多问题。《刑事诉讼法》规定,公、检、法三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但是,如果公安厅长同时兼任副省长,那么,如果省公安厅厅长认为一个案子的犯罪嫌疑人有罪,但是案子本身明明无罪,那么检察院、法院还敢不敢说不?敢不敢坚持?这是让人生疑的。检察院和法院会面临两难选择,所以,从道德风险说,人的趋利避害的本能,都会选择妥协,只能说选择坚持的检察官、法官是一个奇迹。
以前,很多政法委书记兼公安厅(局)长,出现了很多问题。比如,公安局长认为有罪,检察院、法院的同志认为无罪,提出反对,那么,公安局长就把案子拿到政法委讨论,这里的公安局长就是老大了,他本身就是政法委书记分管公检法,所以,即使检察院、法院有不同意见,检察院、法院也只好同意,部分冤案就是这样炮制出来的。
副省长身份继续兼任公安厅长,这与广受诟病的政法委书记兼公安厅长有区别吗?
为了科学司法,为了避免冤案,公安厅长就是公安厅长,副省长就是副省长,还是各司其职为好。
作者王永杰:北京泽永律师事务所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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