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维稳的政治正确,暂且可以不去商讨;但是紫金矿业以“维稳”明目张胆为自己的违法行为做振振有词辩护让人怀疑背后存在某种程度的共谋。
福建地方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你们不知道紫金矿业渗漏事故吗?你们不知道紫金矿业瞒报渗漏事故达九天之久的事实吗?你们是否也认为在“维稳”的幌子下紫金矿业就可以逃避《安全生产法》的法律究责吗?
“维稳”的变奏在紫金矿业渗漏事故上还在有条不紊的弹奏着,这是谁的耻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