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广播网还披露,今年高考前不久,福建省上杭县20多所中学突然收到了当地教育局发出的一则临时紧急通知:参加高考的学生不要随意吃鱼。据知情人士透露,原因在于受汛期影响,紫金矿业位于福建省武平县的一个尾矿库大量含有重金属物质的渗漏液流入汀江,造成鱼类大量死亡。 环保部发文通报批评紫金矿业“不仅背离了上市公司作为公众公司应诚实守信的原则,而且放任环保问题可能酿成重大的环境风险,污染环境,损害投资者利益”和福建上杭教育局中学的吃鱼禁令充分反映出紫金矿业此次渗漏事故绝非“突发环境事件”。因此,在重大的环境污染损害和经济损失面前,紫金矿业凭借“维稳”护身符可以仅仅承担《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法律责任?紫金矿业还必须依据《安全生产法》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放任紫金矿业瞒报特大环境事故也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