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却偏偏申请注册一个易与“伟哥”相混淆的“傲哥”商标,而且使用于类似的商品上。“伟哥”与“傲哥”不仅都有一个“哥”,从字眼上还有一个共同点,就是使人联想到男性,很容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误购等等。因此,辉瑞公司援引中国的《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及《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一些条文,要求驳回“傲哥”商标的注册申请,不予注册。
    面对这个全球最大的药业巨头、世界500强公司的咄咄逼人攻势与挑战,晨鸡药业公司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积极应战,坚决捍卫自身权益和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首先,晨鸡药业公司抓住要害,即“伟哥”根本就不是对方的注册商标,在异议书里,辉瑞公司虽含糊地把VIAGRA和“伟哥”都称作商标,但又不得不承“伟哥”只是“外号”,是“坊间的俗称”。
    正式使用的商标是英文VIAGRA及中文“万艾可”,并不是“伟哥”。晨鸡药业公司则认为“傲哥”与“万艾可”完全不同,根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误购,也未与辉瑞公司的优先权利发生冲突。另外,晨鸡药业公司还列举了以“×哥”或“伟×”作为名称注册的并非只有晨鸡药业公司一家企业的大量事实。早在1992年湖北咸宁市卫生用品厂就注册了“郎哥”商标;1993年重庆伟格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在洗液类注册了“伟格”商标;1995年广西丰宙制药集团在人用药类注册了“学生哥”商标;1998年北京神光医疗保健科技开发公司注册了“龙哥”商标。因此,在同等条件下,“傲哥”的注册也应予以核准。加之,“伟哥”也并非辉瑞公司的独创。“哥”最早是香港的新闻记者在报道VIAGRA时给起的,它并不是辉瑞公司的智力成果,辉瑞公司也未能提供“伟哥”名称的知识产权转让协议,故此名称的所有者不是辉瑞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