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相信“凶犯必受处罚”的最后结果,但处罚的力度决定着受处罚的程度,这是无可争议的逻辑。那么如何把握这个力度就成了时下执法机关与被惩处人共同关注的题目。肇事案发生后,10月24日,犯罪嫌疑人李启铭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被望都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如果检察方没有对涉嫌“罪名”重新认定,我想这必然会成为最后的结论。李启铭仅仅是涉嫌普通的交通肇事罪吗?请不要把公众当白痴好不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中明确说明“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
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请对照李启铭犯罪的事实,他在醉驾撞人之后,虽然没有继续冲撞,但他逃逸了,最终造成了一死一伤的严重后果。尤其是大声叫嚣“我爸是李刚”,更是坦露了他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主观态度。仅鉴于此,已足以认定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名成立。况且同类案件中,该项罪名的认定已经有例为证。2009年,广东和四川高级人民法院,对与此相同的两起醉驾肇事案做出了终审判决,对被告人黎景全和被告人孙伟铭分别以“以用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两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为什么这样的定罪放在李刚的儿子身上,就不适用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