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杂志社记者朱文娜因在一篇报道中提及西丰县的主要领导,就遭遇了被警方拘传的厄运。不禁让人感叹:新闻
媒体自由何在? 美国
大法官卡多佐有言:言论自由是一切权利之母。意思是说,在人类所有的权利中,言论自由是最重要的,失去言论自由,便意味着丧失了所有的权利。因而一个真正的民主社会,就应该对公民发表的言论予以高度保护。而新闻自由更是民主制度的鲜明标志,民众正是通过新闻工具行使法律赋予的言论自由的民主权利。美国宪法《第一条修正案》中明确规定:“国会不得制定有关下列事项的法律:剥夺言论自由或新闻出版自由。”正是由于有美国宪法第一条修正案的保驾护航,在美国社会中,新闻媒体被称为“无冕之王”。至今,任何承认并宣称民主制度的国家,包括我国在内,都把公民享有言论出版自由的条文写入宪法。不仅如此,“舆论监督”是中国
共产党正式文件确认的概念,从1987年党的十三大、1992年党的十四大、1997年党的十五大,到2002年党的十六大政治报告中,均有这个概念。
从党的工作角度,舆论监督被视为一种对党政权力组织的公开的监督形式。地方政府还将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权写入法规。如《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明确规定新闻媒体应当对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总而言之,舆论监督是宪法和法律授予新闻媒体的一种公共权利,舆论监督并非只在一个特定的地域和某些人群中有效,其监督对象不仅包括国家工作人员,还涵盖一切公共事务。因此,媒体监督公职人员的权利早就由宪法和党的政策加以明确规定。作为政府官员,党的干部,人民的公仆,应该勇于接受公众和媒体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