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以及没收其“违法所得”
就徐才厚案来说,还有几个具体问题需要理清。一是如何确定其“违法所得”?早在2014年10月27日,军事检察院对徐才厚案侦查终结时就指出,徐才厚和家人收受他人贿赂,“数额特别巨大”。这个“特别巨大”到底是多少?怎样确定?如何评估?
二是如何没收其“违法所得”?换言之,以什么程序没收其“违法所得”?一般来说,涉案财产将按其财产性质分为“违纪所得”和“违法所得”而予以没收,其程序则分别通过纪检和司法两套没收程序来完成。对于受贿罪来说,一般是以司法程序没收其“违法所得”或“犯罪所得”。但在现实中,则可能是纪委或监察机关对处于组织调查阶段的“违法所得”已经予以没收。据了解,徐才厚的违纪所得可能已由纪委或监察机关予以直接没收并上缴国库。在纪检监察阶段之后的后续财产处置,自然将进入司法程序中的“特别程序”。
三是谁来履行“特别程序”?依据新刑诉法规定,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是指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人民法院依据特别诉讼程序对该违法所得的追缴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没收裁定的诉讼活动。可见,有关徐才厚的财产“后事”,将由军事检察院与军事法院来共同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