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嵩县大坪乡村民吕天喜是一名智障者,三年前离家出走,三年后却被发现在三门峡狱中服刑。吕天喜的狱中档案显示,其姓名被改成“田星”,年龄改大了19岁,因犯抢劫罪入狱,卷宗的空白处注明有“痴呆”二字。(《河南商报》9月2日)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无自主行为能力的人无需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吕天喜作为一名从小痴呆的智障者,却能通过公安、检察、法院、监狱等多个部门的层层把关,“顺利”服刑三年,这的确算得上司法领域的一个奇迹。当地公检法司中的任何一个环节,倘若能切实负起责来,也不致造出这起“傻子服刑”的冤案。从此角度讲,这名智障者的三年牢狱经历,可谓将地方司法界羞辱了个遍。
以常理推测,“智障者服刑”冤案的背后存在两种可能。一是吕天喜的确犯了案(从村民的讲述看,吕天喜患有精神病,无劳动能力,离家出走后很有可能为了生存偷拿抢夺别人的财物),当地公安部门为捞政绩,明知其是智障者,却揣着明白装糊涂,按常人对待,以提高破案率。此后各部门也都无心纠正,遂将错就错。但此种解释的矛盾之处在于,法院的判决书中明明标注有“痴呆”,且为了圆公安部门的一个小小政绩,后面的多个单位,也未必愿意陪着冒这么大的风险。
二是吕天喜并未犯案,却被人拿来做了替罪羊,也就是其家属怀疑的“被顶包了”。这则要打通公检法司各环节,需要操作者有过硬的关系和极大的能量,而这种操作的“高难度”,恰恰是其“可能性”的力证——“智障者服刑”原本就是一个令人震惊的案例,唯有非同寻常的能量过人者,才有可能呼风唤雨,让这么多部门甘愿为其卖命,来共同完成这个匪夷所思的“奇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