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在实践中也必须通过司法的与时俱进,弥补法的滞后性所带来的种种问题,或者说必须通过运用法律原则、理解立法本意,来准确、恰当地适用法律,来妥善处理个案的。与此同时,能让法律与社会都满意的司法判决,其实在实践中往往不可求。而且在相当多的情况下,让“法律”满意的判决,当事人、社会公众并不一定“买账”;反之,迎合了当事人、社会公众的判决,很可能就背离了法律的要求。然而,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仍是各级司法机关所秉持着的一种共同的理念。
在前面新闻报道的事情里,像“郭敬明性侵事件”倒也的确是有着很是“娱乐八卦”了。若是这样一来,像郭敬明正式起诉李枫,是按"法不溯及过往"原则,胜算似乎也是蛮大的。关键是对于“法不溯及既往”原则,若是积极的保证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人受到追诉,消极的保证不应受到刑罚处罚的人不受到追溯
。法不溯及既往是有时间限定的,法定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追溯时间五年;法定刑是年以下五年以上的,追溯时间是年;十五年以下十年以上的,追溯时间十五年;无期徒刑和死刑的,追溯时间二十年。由此看出时效长短是和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大小相对应的
。
换句话说,也就是一个人是否应当受到追诉是看他的社会危险性有多大,当一个人在时效内又犯新罪的话,则时效从犯新罪之日重新计算。当诉讼时效已过,而在这期间犯罪分子没有再犯罪,那么法律推定他已经不会再危害社会了,那么法律就给他一个自新的机会,同时也减轻司法机关的工作量,那么这“法不溯及既往”的法理内涵还是在于保障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