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就是法还具有预测作用,即凭借法律的存在,人们可以预先估计相互间行为的法律后果。但是对于未颁布的法律条例,却并不为人们预知的,自然也就不能起到任何作用,因此,新法不具有溯及力。法无溯及力的原则表现在国家不能用当前制定的法律指导人们过去的行为,更不能用当前的法律处罚人们过去从事的当时是合法而当前是违法的行为。以限制国家权力的扩张与滥用,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性,保护人们期待的信赖利益。
需要注意的问题在于现代国家一般通行的原则,那就是对于"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即国家不能用当前制定的法律去指导人们过去的行为,更不能由于人们过去从事了某种当时是合法但是现在看来是违法的行为而依照当前的法律处罚他们。所以也就不少学者认为,这"法律不溯及既往"应该是法治的基本原则之一。而作为"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补充,许多国家同时还认为法律规范的效力可以有条件的适用于既往行为,即所谓的"有利追溯"原则。
就目前的环境里,诸如像在我国民法当中,有利追溯的原则体现,如果先前的某种行为或者关系在行为时并不符合当时法律的规定,但依照现行法律是合法的,并且与相关各方都有利,就应当依照新法律承认其合法性并且予以保护。而在我国刑法中,这"有利追溯"表现为"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律在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是新法不认为是犯罪的或处罚较轻的,也就是适用新法。
通常的情况,这“法不溯及既往”的本意是为了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和更好地保障人权,而作为“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补充,法律规范有条件地适用于既往行为,即所谓的“有利追溯”原则,在我国民法和刑法中都有体现,在审判实践中也取得了较好的效果。那么,在行政审判中,如何在法不溯及既往和从旧兼从轻原则中做出选择,亦应以实现立法本意为根本目的,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相对灵活掌握为宜。法律往往通过评价和惩处功能实现其立法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