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然,当社会中的某一利益主体特别强大时(比如取得垄断地位),必定对另外的利益主体构成伤害。我们为什么需要国家?因为只有国家,才能对任何一个特别强大的社会个体进行制约(而不是消灭),或对弱势的社会个体进行帮助(也不是使其变得特别强大),从而使社会个体之间的利益对抗,能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博弈。如果国家成了微观经济活动中的利益主体,必定会利用国家强制力去谋求利益,社会的平等博弈机制即被破坏。因为没有任何社会个体,能与强大的国家权力相对抗。
我们常说,政府不能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其实,政府压根就不能是运动员,成为经济活动主体。政府有没有利益?比如它代表的公共利益,当然有。但政府代表的公共利益一定不能通过生产经营活动来取得。利益有两种,一是消极性利益,即利益主体合理的利益不容侵犯;二是积极性利益,即利益主体具有追求最大利益的权利。显然,政府代表的公共利益,只能是消极性利益。它当然不能被侵犯,却不能成为一种积极性利益。因为政府拥有最大的强制力。强制力只能制止对他人利益或公共利益进行侵犯的行为,而不能成为谋求自身利益的工具。
所以,政府的收入只能来自税收,即通过对民众的征收,又向民众提供服务。政府不能去挣钱,并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即便政府要提高公共服务的数量与质量,也只能通过加税来解决。如果政府去挣钱,比如垄断土地买卖,必然会运用权力强制,压低价格买进,抬高价格卖出,这样的买卖,是公正、平等的买卖吗?与政府做买卖的农民,或房地产开发商(延伸到购房者)的利益,不是受到政府的侵害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