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生活腐化、目无法律和人民的县委书记竟被人大授予“人民公仆”荣誉称号?不可理喻。
2007年4月25日县委书记李润山被稷山县人大授予“人民公仆”荣誉称号,不知是县委书记想掩耳盗铃、鱼目混珠呢,还是作为县内最高权力机关的人大患了“老花眼”或犯了“软骨病”?
(四)人大代表在监督中竟然“中毒”,置《代表法》于何地?不可理喻。
三位被告中有一位是稷山县人大法工委主任杨秦玉,按照惯例和我的理解,法工委主任应该是县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委员。有道是,代表履职无禁区、代表监督无过错、接受监督无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关机关、组织必须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历史常常惊人地相似。山西稷山文字狱与前不久的重庆彭水文字狱,何其相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