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质疑有关方面几个问题:黄德智既然已经实施“不法侵害”,为何在其犯案的第19
天、“失踪”19
天之后,有关方面才对其进行处理、才对其实施“治安拘留”?是否有人在故意包庇、袒护?如此,有关人员是否该被追究包庇、袒护的责任?至少,有关方面是否需要承担失职、渎职的责任?在这19
天的时间里,黄德智是否去了北戴河疗养?是谁允许、指使、护送他去的?
还有,邓玉娇抗暴的当下,即被认定故意伤害。这是依据什么认定的?是谁拍板认定的?现在改变了说法,究竟是邓玉娇行为果然的事实,还是迫于民众的压力——那么,最初的认定和后来的压力,究竟哪个是事实?抑或都不是事实,还有更贴近事实的事实,被打了折扣、被缩水、被忽略、被隐瞒?邓玉娇现在被认定为防卫过当,就是说,当初的认定是错了,那么,邓玉娇是此后否应该得到国家赔偿?
最后,有关方面同样需要澄清的是:黄德智到底是手臂伤,还是恶有恶报,果然哪冒坏哪被伤——直接伤了他的生殖器?当初,为何不实事求,说其是在泌尿科接受治疗?而是散布其手臂受伤的谣言?由此完全可以认定:巴东有关方面在对待事实上,是不诚实、不值得信任的!还需要说明的是:你们散布黄德智手臂受伤,是出于什么样的担忧?是怕坏了他的“声誉”,还是就为了“保”下他?再,黄前期的治疗情况如何?治疗所花费的费用,是公费,还是自费——因为,从5
月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