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说上述的分析太过宏观,那么,当我们将目光转向个体的时候,依然会发现,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调整,其实是无关宏旨的。首先,调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对低收入阶层帮助并不大。在中国,个人所得税仅仅是国人日常所缴税收的一部分而已,由于我国实行含税价,因此,每购买一件商品,每享受一次服务,都要向政府交一次税。最简单的例子就是,你去餐馆吃一次饭,最后的结帐金额中有5.5%就是税收,分别是营业税和城建税,而假设你买一包8元钱的香烟,其中有4.7元作为消费税进入了国库,此外,如果你买一件100元的衣服,其中就包含14.53元的增殖税和1.45元的城建税。因此,对低收入家庭来说,更应该做的是退税,他们通过消费所交纳的税款,应该予以返还,仅仅通过提高起征点而给予一点好处,是不够的。
此外,即使对提高起征点最直接恩惠的中等收入工薪阶层来说,提高免征额度意义也不像想像中那么大。根据相关计算,一个在北京名义工资为1万元税前月薪的人士,在交足三险一金的情况下,公司每年为其付出的总额为169800元,其个人每年实际现金收入为84631。2元,每年所交个人所得税额10732。8元,此外就是高达74796元的由公司和个人共同负担的三险一金,因此,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的提高,对于广义税负的降低作用并非想像中明显,对于公司方来说尤其如此,对经济的刺激作用也就可想而知。
从上面简略的分析就可以看出,个人所得税之高下,并非宏观税负高企的根本。短短30年间,由计划经济时代的几乎无税演变到了今日无税寸步难行,这其间当然也伴随着税收制度的逐步完善和征收水平的逐步提高,以及老百姓的纳税意愿和自觉性的逐步增强。毋庸讳言的是,在很长一段时间内,由于征管能力的低下,和民间纳税意愿的低落,政府税收征管更多地采取了 “宽打窄用”的措施:也就是往往会制定一个较高的税率,以保证在比较低的实际征收率的情况下,也还可以获得相应的税收。近些年来,随着征管能力的提高和民间纳税意愿和自觉性的增强,中国税收的实际征收率大幅提高,由1990年代的大约50%,增长到了如今的70%以上,这也正是最近几年税收爆炸性增长,以及宏观税负比例直线上升的根本原因,因此,降低宏观税负的方向更应该放在全面降低税率之上,需要对当下税制的合理性进行全面检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