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美国先贤制宪会议的故事已经为我们耳熟能详。那是一个人类政治经验、智商荟萃的过程。至今不能不使人惊叹其顶层设计的周密和机智。最重要的是保证了国家机器的有效运行和人民的自由不受丝毫损害。二者兼顾的结果,使这个国家在美洲大陆崛起后,至今仍保持着旺盛的生命力。宪法是庄严而神圣的。为完善宪法条文,还用要言不烦的修正案加以弥补。240年间,一共加载了27条修正案,第18的禁酒令,后被第21修正案废止,也就25条。前10条则统称为权利法案。权利法案列举了宪法正文中没有明确表明的自由和权利,如宗教自由、言论自由、新闻自由、集会自由、保留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个人财物搜查和扣押必须有合理颁发的搜查令和扣押状的权利,只有大陪审团才能对任何人发出死刑或其它“不名誉罪行”的起诉书,保证由公正陪审团予以迅速而公开的审判,禁止双重审判等。
此外,权利法案还规定宪法中未明确授予联邦政府、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保留给各州或人民行使。从权利法案在修正案中的占比,可见美国对人民权利保护并非口头承诺,而是实打实的。
其他15条中的第22条也相当高明,而且来得及时。这条修正案面世已经是建国173年、宪法确立162年之际。在这170多年间,已经更换了32任总统,除了最后一位富兰克林·德拉诺·罗斯福以外,所有总统的任期都没有打破2任的惯例。也就是从华盛顿2任以后,没有人不遵守这个规矩。但是罗斯福竟然连选连任到第4届。虽然未任满而逝世,但却引起政治精英们的警觉。他们认为,罗斯福在20世纪的经济大萧条和第2次世界大战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功不可没,但这种超长连任仍然对美国政治制度不利,可视为很大的隐患。换言之,历史上和将来,没有也不会出现比华盛顿、林肯更加伟大的总统,更不必说罗斯福了。一旦罗斯福这种特例不加阻止,那么就难免出现一再打破2任的惯例,甚至会出现终身连任的可怕现象。因此在罗斯福去世仅2年后,第22修正案于1947年3月24日提出,1951年2月27日获得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