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算老话应验了,常在河边走,终于湿了鞋。有一天一不小心,终于嫖娼让警察给抓了现行。这下麻烦大了吧?也不见得。假设抓我的警察是我的同学呢,或者是我弟弟手下的哥哥呢,哪怕是我老婆的亲弟弟我的小舅子,这够严重的吧。但事实可能会不了了之。当然,警察有纪律,但纪律不是铁的死的,凡事都有变通的可能,比方,我不是公务员么,被同学抓住了,可以按自由职业者处理呀,罚点款,再交点保密费,最严重是让老婆领回家去,组织上还是不知道。可以说,组织不会主动来查你嫖娼的,也查不到,就是日后听说了这事,也没有实据也不会受理的,组织只接受公安机关报送的案件。这样,就算是李博客嫖了娼,但被处分或开除的可能性,就是有,也应该不是很大的。
嫖娼了真能被开除吗?答案是肯定的。以上李博客说的只不过是私下自己按有利于自己方面进行的推测而已。有人会以为,条例是死的,人是活的,你有政策,我有对策,以不变应万变,腐败的多,落网的少,嫖娼的多,谁被抓谁倒霉,这样的在一些公务员心里不同程度存在的真实想法,只能让条例真正发按其作用,才能扭转种认识。国家实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说明非实施不可,并不是摆样子,肯定会有人因触犯而受到处理或被开除甚至移交司法机关。
所以,老李劝全国广大公务员,还是放弃“嫖娼的多被抓住的少”这种荒唐的念头吧,试想,那些被抓住的嫖客哪个不是自以为是安全的情况下脱的裤子?没有一个为了舒服一次而情愿被抓的。真的,男人好色可能并不是太大的毛病,但千万不能违法。君子爱财还取之有道呢,大男人不能因生理上的一时冲动而枉担了半生好人的名声,毁了一世清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