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冷静一下细想,感到有诸多不妥之处,甚至有违法的行为在内。第一,遭受性骚扰的人应当首先将相关证据提交给职能部门,只有在职能部门推诿不负责任时,网站经过核实了解,认为控告人的话可能是真实的,才可以将相关的图片公布于网上。第二,在未经“色狼”同意(色狼在没有被法律剥夺某些人身权之前享有肖像权),擅自将“色狼”照片登到网上,这是对公民个人名誉权的侵犯。所以,“抓色狼联盟”在没有提交相关部门也没有调查核实之前,挥舞着“抓色狼”的正义的旗号,让网友随意将他人称之为“色狼”在网上亮相。这在网络上是一种网络暴力行为,从法律角度属于违法行为。第三,人有相像,名有相同。因为人长得与网上公开的“色狼”有几分相像或者名字相同,而遭受到某些敏感人士的白眼等不公平待遇,又该如何处理和避免这类难堪局面的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