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据中组部有关规定,党员去世后,本人生前有要求,经党组织同意,遗体可以覆盖党旗。但是党旗不能与遗体一起火化。
2、遗体上用3号或4号党旗,骨灰盒上用5号党旗,但党旗不能随遗体一起火化,也不能随骨灰盒下葬,通常逝者亲人留作纪念保留。
3、普通党员,生前没有特殊贡献的基本上不会批准。(引文完)
这是中组部几号文件呀?我不敢保证准确性。还是得有中共中央的文件依据。于是,我搜索出了《中国共产党党旗党徽制作和使用的若干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1996年9月21日印发)。该“规定”第六条如下——
第六条 党旗的使用范围:
(一)召开党的基层代表大会,举行新党员入党宣誓仪式;
(二)党内举行重大庆祝、纪念活动,党日活动;
(三)党的委员会及其工作部门、党的中央和地方委员会派出的代表机关及其工作部门、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会议室,可以悬挂党旗。
按照国旗法规定应升挂国旗的场所,一般不同时悬挂党旗。(引文完)
现在不是很“讲规矩”吗?而这个“中共中央办公厅”的文件的“党旗的使用范围”里面,不管党员功劳贡献大小,压根儿就没有“遗体覆盖党旗”的只字规定啊!如果说中组部有上述“规定”,那么,依哪个“规定”为党中央的“规矩”呢?!
本文来源于 博客日报 原文链接:http://baijiaxuan.bokerb.com/65906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