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了权利意识,并且逐渐强化权利意识,可以使人们为争取到更多的权利而不懈地奋斗和努力。换句话说,权利意识可以提高主体完善自我、充实自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比如,在对待“名利”问题上,如果人们能够意识到“名利”是一种实实在在的权利,任何人都可以去争取和创造,那么,在“名利”面前,人们也就会变得泰然自若、大大方方,而不是矫揉造作、吞吞吐吐。因而,追求名利也不再是“贪图自私”的写照,而是一种挖掘个人潜力、为社会创造更多财富的象征。照这个理,“求名图利”倒成了一种高雅的情操!
相反,人治社会环境下缺乏权利意识,追求名利会招来一些别样的眼光,引发不少的非议。这极大挫伤了名利追求者的进取热情,迫使人们不得不“淡泊名利”、“明静致远”。过于强调了思想净化,而忽视了能力提高。长此以往,使人们谈“名利”而色变,一味满足于现状,不仅耽误了个人能力的培养,思想素质也未见有多大改善。
当然,任何成熟的意识都不应被滥用,权利意识也不例外。如果权利意识过度膨胀,则会导致对“名利”的纵欲!果真如此,就与人治意识没什么两样。所以说,那种单纯为了“名利”而不择手段的人,其实正是权利意识的极度欠缺者。这些人,不是在“追求”名利,而是在“追逐”名利。显然,这与法治社会不相称。
2001年春夏之交于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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