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案件给之所以能发展到今天的这个地步,看上去似乎很简单,但究其根本,追其本质,关键点在于背后有个庞大的第三方插件广告市场的黑金链条。
共享软件是从国外兴起的一种软件商业模式。共享软件给网民提供了“先尝后买”的选择权,受到广大用户的欢迎。但我国国内尚未形成非常有利于共享软件发展的土壤,在注册费用难以获取的压力之下,成千上万的共享软件因为没有资金支持而难以维系,走向了消亡。以某款市场占有率排名第二的共享软件为例,在国外能够实现几千美元的收入,而在国内一年只能收入400多元人民币。
为解决共享软件“免费的午餐”难题,有些机构找到了一条以网络广告获取收入的路子,并将这种收费模式以类似“共享软件联盟”的形式逐步推广到更多的共享软件中,形成了共享软件作者——插件广告的中介代理商——商业广告/插件投放者的利益链。
这个软件商也是一个非常庞大的群体,全国可能有几十万个软件作者,插件中介商就负责把200多家公司的插件分配给这几十万个软件作者。在整个链条中,每在用户的电脑上装一个插件,中介商获得的报酬通常是1分钱,而与插件捆绑的软件作者则能获得4-7分钱。一般来说,一个插件拥有1000万的装机量很正常。
以一个拥有1000万装机量的插件计算,其付给中介商和软件作者的费用在50万-80万元,而该插件控制用户电脑每天弹一次广告,收入即为5万—8万元;如果是弹出两个不同的广告,收入则翻倍。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个专门的机构对这个产业规模进行过统计,中央电视台的调查说,这个产业的规模至少有10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