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法规发〔1998〕1号):“确认产权要坚持“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在明确投资关系时,要查清争议各方的实际投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征求意见稿(2003年11月4日)第19条:“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出资的,其约定不得对抗公司。但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的其他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的出资,且公司已经认可以其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的,如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节,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实际出资人对公司享有股权。”
该案尚未宣判,但无论结果如何,我认为对于王某等人都是一个沉重的教训。“红帽子”企业如果早日确权,可能就不会出现这样的悲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