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红帽子”企业应及早确权
张雁峰/文
2009年10月9日,“十.一”长假后的第一天,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山东大学某公司董事长王某被控贪污、挪用公款案(属中纪委查办案件,指定管辖)。我和田文昌大律师作为王某辩护人参加了庭审。
该企业成立于1992年11月,属于中外合资企业,注册资本10万美元,中方由山东大学出资,占75%股权;外方由香港某公司出资,占25%股权。该公司中方出资者名义上是山东大学,实际是王某等几名教师。后因分红和借给某公司钱款,被指控为触犯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
我们认为,该公司是一个典型的“红帽子”企业。所谓红帽子企业
,是指由私人资本投资设立,但以公有制企业的名义进行注册登记的企业,或者挂靠在公有制企业之下的企业,即名为公有制企业实为私有制企业。如果认定为私有制企业,就不存在贪污和公款问题。
“红帽子”企业的确权原则是“谁投资谁所有”。
相关法规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红帽子”企业产权纠纷处理有关问题的意见》
(2004年1月16日):“基于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初的政策背景,企业“红帽子”现象比较普遍,……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行政案件时,对实体问题应当尊重“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工作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