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是“自由”,所谓“不自由,毋宁死”。说起来,“罪犯”哪来自由?但总该有“拒绝进食”的自由吧?包括拒被“关入太平间”的自由吧?
关于所谓“不得已在强制进食时使用了医用护理床,根本不存在‘绑死人床’的问题”,还想多说几句。既然“强制进食”,肯定是采取了“措施”的,比如“捆绑”或其它足以使其“无法乱动”的措施,即使那是“医用护理床”,而非“绑死人床”。
另外,既然“马三家女子劳教所在保障劳教人员合法权益,包括伙食标准、医疗标准、劳动时间和适当付予劳动报酬等多方面,均达到司法部规定,不存在违规问题”(引文同上),既然那些“不实之词”都是“反动势力”包括境外势力造的谣,那便意味着,那些“拒绝进食”者没有任何“拒绝进食”的理由,他们必须按规定进食,不按规定进食,就须被“强行按在(或绑在)医用护理床上”“强行进食”,因为这是为了保障“劳教人员合法权益”,这是“司法部规定”。又所谓“宁可撑死一千,不能饿死一个”。我所以这样讲,还有一点考虑,人家拒绝进食,或许是“根本没有食欲”或“胃口不好”,即使你的“伙食标准”符合规定,并不意味着他的胃口也必须时时刻刻“符合标准”,必须“一日三餐九碗饭,每天睡到日西斜”,并不意味着,“牙好胃口就好,身体倍儿棒,吃嘛儿嘛香”啊,单就这一点,也不能说,咱们的劳教制度是“人性化”的,遑论“人文关怀”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