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众对木子美以及推波助澜的媒体和网络斥责的同时,有法律界人士指出,木子美事件中的部分情节已经触犯了法律。
北京中孚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向阳提出,按照新闻出版署对七种淫秽出版物的规定,木子美的性爱日记《遗情书》应该属于淫秽作品,因为性爱日记这种文学创作,仅仅是对性体验单纯的描述,木子美用文字具体描述性行为,露骨传播性交行为、性感受,这种描述既没有任何文学创作的价值在里面,也不符合当前公众的审美观,应该被列入淫秽作品。
关于博客网站的法律责任,有法律界人士提出,木子美在日记中使用对方真实姓名,而网站的经营管理者负有审查传播内容的合法性的责任,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利,所以其允许明显违法、侵犯他人隐私权的文章在网上传播,肯定是违法的。而且网站有牟利的性质,所以网站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关的民事责任,如果构成犯罪,也要承担刑事责任。另外,木子美对做爱过程的具体描写,以性爱日记的形式在网上传播,并且多次、经常性传播,传播对象人数众多,对社会影响面大,网站有可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还有不少法律界人士提出:推波助澜的门户网站单方面对她的文章进行转载,转载媒体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已经触犯《刑法》第364条传播淫秽物品罪;木子美把和某一著名乐手的性行为在网上用对方的真实姓名展示出来,还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