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从锁定聂树斌为犯罪嫌疑人并对其采取强制措施,至一审、二审判决,再到死刑执行,人命关天,用时极短。如此迅速的立案与结案令人生疑,比如办案机关是否为获取证据而违法实施刑讯逼供、诱供、指供?是否为迅速结案而对聂树斌强加之罪?是否玩忽职守?事后证明,这些疑问并非无中生有,但要解决这些问题,却牵连无数公职人员。为一个死人辩护无罪,却牵连无数可能有罪或错的活人,聂树斌的辩护律师所要面对的,已不简单只是纯粹的法律问题,在律师的面前,一道道无形的高墙早已竖起。
冤在何处:经最高法再审,认定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聂树斌与被害人被害的关联性、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办案程序等均存缺陷,且不排除办案人员指供、诱供的可能。对该案的审理尚未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且无法排除合理怀疑。聂树斌之冤,与其说冤在最高法再审时指出的一系列法律问题上,不如说冤在办案人员对人命、公正、法律的起码敬畏上。所谓草菅人命,聂树斌正是当代中国法学史上的负面典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