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完上面的话,我们可以看到,国务院的谈话是以理服人,指出不能接受是因为该项公投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因为没有法律依据,所以不能支持。至于公投本身是不是正确的,正义的,合理的,进步的,不在涉及的范畴,那就没有必要探讨了。
国务院发言人谈话还有一段:《在中央政府的大力支持和香港社会各界人士的共同努力下,香港特别行政区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保持了经济和社会大局的稳定。一些人蓄意推动所谓“五区公投运动”,公然挑战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只会引发争议,损害这种来之不易的良好局面,相信这是香港公众所不愿见到的。》
通过这两段话,让我们知道:
第一,要求“公投”于法无据,当然,假如有此法律那就另当别论。所以我觉得“一些人”要求“公投”有些太不现实,首先要争取的是这个法律。有了这个法律,才有公投的权利。现在是没有这个权力的。
第二 ,
虽然与法无据,如果是大多数公民的愿望,或许也可另当别论。因为那就成了“民意”,历来任何政府,对“民意”都比较重视。可是国务院发言人说到“相信这是香港公众所不愿见到的”。
何为“公”?光明正大也!
何为“众”?人数多也!
既然香港的大多数公民都是“不愿见到的”,“个别社会组织”还是不要“一意孤行”的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