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奏任官——由陆军大臣奏请天皇批准、再由陆军大臣任命的官员,分为6等,大佐为一等奏任官,中佐为二等奏任官,少佐为三等奏任官,大尉为四等奏任官,中尉为五等奏任官,少尉为六等奏任官;
3.判任官——由联队(团级)以上部队长官判定任命的官员,分为4等,特务曹长为一等判任官,曹长为二等判任官,军曹为三等判任官,伍长为四等判任官;
4.卒——由大队(营)、中队(连)等分队长官任命的兵卒,分为3等,上等兵为一等卒、一等兵为二等卒、二等兵为三等卒。
为适应战争的需要,陆军军衔制度在1943年进行了很大调整:将长官改称士官;将大将改为亲任官(由天皇亲自任命,颁发任命书和大将军衔标志);上长官改称佐官;原士官改称尉官;合并原来各种繁杂的军衔区分为士官、士兵两类;取消了监、正、官、工长等军衔称谓,统一了军衔称谓;单独设立技术部军衔;将法务人员改为士官;将特务曹长军衔改称准尉,仍为一等判任官;增设兵长军衔,为一等卒,以下类推。具体设置如下:
1.士官:
将官——大将(上将)、中将、少将;
佐官——××大佐(上校)、××中佐(中校)、××少佐(少校);
尉官——××大尉(上尉)、××中尉、××少尉;
2.士兵:
准士官——××准尉;
下士官——××曹长(上士)、××军曹(中士)、××伍长(下士);
兵——××兵长、××上等兵、陆军××一等兵、陆军××二等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