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安全事故善后处理当中律师几乎都是主角,可是国内的安全事故善后处理似乎极少看到律师身影。通常是地方政府出面与受害者谈判,连哄带吓地让受害者接受处理方案,并且承诺放弃诉讼权利。政府偏好行政、厌恶司法的理由可能是行政处罚灵活度大,而司法裁判死板得多,对事故责任方不利。仿佛不是事故责任方威胁社会安全,受害者才是威胁,哪怕受害者本身可能就是政府雇员。
不仅行政处罚取代民事赔偿,而且民事赔偿当中,精神赔偿的主张往往得不到支持。免除了精神赔偿之后,运营方的事故损失大大降低。今次广州塔电梯停运的补偿是一顿免费晚餐,这算比较幸运的了,价值数百元,而此前深圳地铁扶梯倒转的赔偿是退还地铁票。
且不作精神赔偿的法理分析,只说精神赔偿的实际效果,它起到了抵消信息不平衡的作用。消费者只能在消费与不消费之间选择。制造商和运营商相对于消费者在技术上具有先天优势,由他们承担的事故损失越大,从技术和流程上改善安全保障的动机就越大,从而刺激技术进步。受害者在精神赔偿上“狮子大开口”,实际效果是在捍卫社会上所有消费者和潜在的消费者安全。生产商和官员作为个人的时候,都是消费者,精神赔偿理应得到全社会的支持。
(本文发表于2011
年10
月8
日《新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