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是,任何人,无论贵贱都可以指称别人为叫魂犯。《叫魂》一书中深刻地指出:“一旦官府认真发起对妖术的清剿,普通人就有了很好的机会来清算宿怨或谋取私利。这是扔在大街上的上了膛的武器,每个人,无论恶棍或良善,都可以取而用之。在这个权力对普通民众来说向来稀缺的社会里,以‘叫魂’罪名来恶意中伤他人成了普通人的一种突然可得的权力。”
实际上,不管中西方,在非文明时代里,常会有某些罪名,非常好用,只要抬出这种罪名,不需证据可以打倒对方;它是悬在所有人头顶上的剑,是公众的恐惧之源。而这种恐慌,并不是你们以为的由愚昧的民众自发形成、扩散开来的;其实,它是上层社会根据政治目的,自上而下发起的:它想让你看到什么信息,你就相信什么信息。
比如在十七世纪的欧洲,宗教改革的社会背景下,“女巫”就是一个非常便利的罪名,他们可以用敦促女性“供认”出审讯者想听到的最变态的性刺激行为,捉巫事业让律师、法官、牧师和审讯者没有失业之虞,雷米十五年之内处决了九百个女巫,三百年间,至少有六万多人被以行巫术的名义处决——惟一的困难是如何尽量多地找到和杀掉女巫。(埃克·伯科威茨《性审判史》)
类似的例子不胜枚举:既有十一世纪时,欧洲基督教会会炮制或散播诸如犹太人用基督徒进行血祭的诽谤、犹太人指使别人投毒的谣传;也有十九世纪中后期,中国指斥洋人教堂拐骗小孩、并且用小孩的内脏器官制造药物、吃小孩的心肝等传言;更有“文革”时随手指谁谁就是走资派、资本家、工贼、反革命等等的全民癫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