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可判死刑的“极其严重的形态”犯罪中有掠取国家财产、偷盗国家财产、破坏国家财产、伪造货币、故意中伤、诱拐、强奸、偷盗个人财产、走私有色金属、走私国家资源、走私毒品、越狱罪、不良行为、非法营业、拉皮条等。
附则第23条规定,一个罪犯犯下的各种犯罪行为情节特别严重或者没有改善之意,可判处无期劳动教化刑或者死刑。
1990年代中期,朝鲜对“偷盗牛或粮食”等生活犯罪进行了大规模的公开处刑。当时有主张认为“死刑”本身就是非法的,可是制定附则后可以在法律程序中施行。
可是附则第23条所表现的那样,没有明确阐明具体犯罪行为,只规定可以判“情节严重或没有改善之意者”死刑。因此按规定可适用于所有的犯罪条款,所以有人指出这严重违反了罪刑法庭主义。
来到韩国的一位脱北者说:“2000年代中期看过适用‘附则第49号’判处在金贞淑郡偷电线时被捕女性死刑的判决书。”
金正日时代高官之死
“在朝鲜,即便是不算严重的行为,若政府认为将影响国家的合法性及意识形态,包括国家领导人的个人崇拜,都可能被处以死刑。”
2009年11月,朝鲜实现了自1959年以来的首次货币贬值,以期应对愈演愈烈的通货膨胀并消除境内滋生的市场经济因素。
但实施货币改革以后,市场功能处于瘫痪状态,朝鲜境内物价飙升,特别是东北部城市清津和端川的情况更为严重。
在朝鲜权力内部,就货币改革失败互相推卸责任,而在这一过程中,主导货币改革的劳动党计划财政部长朴南基被免职并于1月中旬在中央党全部干部出席的“中央党大论争”上,受到了强烈的批评,之后被拘禁,并接受了国家安全保卫部的审讯,朝鲜当局给朴南基的罪名是“作为大地主的儿子,潜入革命队伍,蓄意置国家经济于死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