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在安:晓曙先生在今年年初曾经向我提出过类似的问题,我当时是这样回答他的:
从
目前国家权威机构和媒体披露的信息看,杨佳没有违法犯罪前科,也没有不良的道德纪录,毫无疑问在案发前他是一个
“
良民
”
。去年国庆节期间,杨佳到上海旅游,租了一辆自行车。他在上海的路上被警察拦住查验自行车的牌证,因其自行车没有牌证而被询问。据警方披露的录音,杨佳出示了租车证明,只是因距离警察较远,警察看不清,让杨走近点儿,因为自行车后座带的东西太多,上下不方便,杨不肯。于是警察强行将其带到派出所,在派出所发生冲突,长达六个小时。因该车确系租赁,才将其放行。
扬佳对警察的做法极不满意,于是提出了民事诉求。杨佳从派出所出来后,先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多次向上海的区、市公安机关投诉,甚至向公安部投诉,要求赔偿其一万元精神损失。在上锋干预下,上海警方两次派人到北京,表示可以赔偿
1500
元,但就是不承认自己有错,不承认侵犯了杨佳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杨佳对此极为不满,并表示愤怒。
最终,一件普通的民事诉求事件转化成了一个暴力刑事事件——杨佳铤而走险,酿成了六名优秀警察牺牲的震动全国的惨案。
如果当时警察尊重杨佳的公民尊严,就会自己走过去查看杨佳的租车证明;如果当时警察尊重杨佳的人格尊严,就不会将他强制带到派出所了;如果当时警察尊重杨佳的公民尊严,在派出所就不会发生长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