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自此以后,所有上第二款所述区域内之日本陆、海、空军当即服从蒋委员长之节制,并接受蒋委员长及其代表何应钦上将所颁发之命令。
八、本官对本降书所列各款及蒋委员长与其代表何应钦上将以后对投降日军所颁发之命令,当立即对各级军官及士兵转达遵照,上第二款所述地区之所有日本军官佐士兵,均须负完全履行此项命令之责。
九、投降之日本陆、海、空军任何人员,对於本降书所列各款及蒋委员长与其代表何应钦上将嗣后所授之命令,倘有未能履行或迟延情事,各级负责官长及违反命令者愿受惩罚。奉日本帝国政府及日本帝国大本营命签字人中国派遣军总司令官陆军大将冈村宁次(签字盖章)昭和二十年(公历一九四五年)九月九日午前九时零分签字於中华民国南京。代表中华民国、美利坚合众国,大不列颠联合王国、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并为对日本作战之其它联合国之利益,接受本降书於中华民国三十四年(公历一九四五年)九月九日午前九时零分签字於中华民国南京。
中国战区最高统帅特级上将蒋中正特派代表中国陆军总司令陆军一级上将 何应钦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