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判决书的记载,联安公司2012年在“网络通讯设备,摄像机,录像机,扬声器音箱,扩音器喇叭,电线,防盗报警器,报警器,声音警报器”等商品上注册了第10054096号“MIKA米家”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自2012年12月7日至2022年12月6日。
小米被判赔1200万
小米通讯公司是前述10款商品的出品方(委托案外人代工);小米科技公司经营“小米商城(mi.com)”和天猫网“小米官方旗舰店”;
被控侵权商品还通过京东网、线下“小米之家”销售。小米通讯公司提交的数据表明,在被控侵权期间内各被控侵权商品总销量达5.8亿余元;
小米科技公司提交的数据表明其销售的数据达3.2亿余元,京东提交的数据表明其销量达7300余万元。
杭州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被控侵权商品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相同或类似,被控侵权“米家”标识与“MIKA米家”注册商标标识构成近似,小米通讯公司的大规模可能让消费者误认为联安公司的商品来源于小米,即产生反向混淆。
在判决中,杭州中院分析称,联安公司注册涉案商标的时间是在2012年,而小米方面宣布推出“米家”品牌的时间是在2016年。
因此,本案并不是抢注他人商标再提起诉讼的情形,联安公司注册本案商标并无恶意。
关于具体的赔偿金额,杭州中院认为需要考虑被控侵权商品的利润率以及侵权行为对利润的贡献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