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济鉴定当时受法院委托,就“医院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如存在过错,则过错行为与患者医疗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存在因果,则因果关系参与度如何”进行鉴定,共收取18300元鉴定费。
在作出鉴定结果后,我们发现通济鉴定收取的费用与相关规定不符。
根据广东省《关于核定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粤价【2012】129号),“医疗纠纷鉴定”项目收费为4300元/例。2017年6月,该标准被废止,实行新标准,为5000元/例。“医疗损害过错及过错程度”“咨询临床专家”“听证会”三项鉴定名目并不在收费标准中。
也就是说,我们只需支付4300元医疗纠纷鉴定费,其他三项收费没有依据。我们怀疑对方巧设名目,多收了1.4万元。
我向物价监管部门投诉此问题。
物价监管部门调查后认为,“医疗损害过错及过错程度”“咨询临床专家”“听证会”等项目收费,根据相关规定,由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标准。“委托协商收费”双方需签署《司法鉴定协议书》,载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结算方式、争议解决办法等条款,不得在协议书约定之外收取任何鉴定费用。但通济鉴定并未和我们家任何人签订“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