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求。
我也会和同事们在茶余饭后聊这个事儿,我们发现,很难把“996”工作制本身视作一个整体
性的敌人
去对待,因为“996”和“996”也是不一样的。”996”是否可以被接受的关键在于,它是以怎样的方式被执行,是强制的还是非强制的,是事先声明的,还是事先没有声明的,甚至以蒙骗的方式突然执行的?
此外,996有没有换来给员工的一个合理的待遇? 这些都是需要具体考量的。我在价值观上是很赞同over work, over pay 的,当然我不一定能代表其他人,但肯定是有部分人是认可这种状态存在的。
还有一点,我认为对个人和对企业都是十分重要的。那就是,在996工作制的每周72个小时里,必须能产生价值,即工作中有充分的经验积累和成就感获得。对于一些纯属浪费时间的强迫性劳动,没有人愿意主动参与。
所以,对于996工作制的谈论不应该过于宏观而忽略工作与工作之间,待遇与待遇之间,人与人之间的微小差异。 我想一再重申的是,996工作制可接受与否是有很多边界条件控制的,其中一条很重要的就是事先声明,其二,要确实能够产生价值,996才是可以接受的,而不是一刀切下去,说一定所有的人都必须这样,我在这里如果要工作70个小时,我的70个小时是要产生价值的;其三,在公司内部薪酬制度上也得区别开,工作时间久的人跟工作时间短的人,薪水上应该拉开差距。 简单地说,劳动者是否基于自己的意愿进行了自由选择(哪怕只是有限的自由),并得到了相对合理的劳动报酬,是996是否能够接受的关键。